固定资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在改变用途上进项转出的规定是不同的。这一点大家要特别注意!对于不动产改变用途,进项需要按净值转出或转入。但对于动产,目前的政策没有规定动产改变用途需要作转出处理。所以,贵公司将一辆生产车间专用的车辆拨给公司食堂,其进项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根据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规定,现在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已取消备案了,但是对于追溯享受的部分,还是需要看追溯年度是否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如果追溯年度原是是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还是需要备案的。
根据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对外销售,该材料费用一直允许加计扣除。
根据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贵公司的研发成果制造出来的M产品,并非公告规定的“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的产品”。所以,该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文件中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是指在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直接形成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而企业的研发成果开成无形资产再摊入销售产品,那是该研发成果已进入商业性生产或使用阶段,非研发阶段。
老师认为,贵公司在研发过程中外聘试用人对研发试制品的试用,是研发的一个环节。所以,试用中所消耗的材料不应作为销售处理并允许加计扣除。(讲解 恒企教育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