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对于资产的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行为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上例公司将研发的试用品分发给试用人试用,试用是新产品研发的其中一个环节,试用人是为了上例公司的研发而使用。该试用品所有权属的用途并未发生改变,所以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针对限定的群体,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的一种特殊政策。20号文件中规定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是在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所以,非集团单位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不适用该条款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是跟团的导游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并非旅游服务的对象,其发生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为公务费用,不得作为旅游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销售额。
旅游公司带队旅游过程中为旅客支付的住宿费 、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等属于旅游公司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旅游公司的经营费用。所以不应用以抵扣旅游公司的销项税额,可采用差额征税方式在销售额中扣除。
根据39号公告规定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4月1日以后确认抵扣的发票不管什么时候开具,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就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
根据总局2018年第4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所以,贵公司去年对该设备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今年乃至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