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由于报销制度的原因,这个月取得的报销发票有大部分是以前月份的,其中包括一些以前月份的航空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1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从9月16日起实施。那么请问,这个月取得的以前月份开具的未注明企业抬头的航空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根据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那么我们之前取得的一些航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只注明个人信息,但已抵扣进项了,需不需要作转出处理呢?
今年一个仓储物流公司发生火灾,造成我们货物损失200多万,最终他们把损失的货物赔付了我们。请问,他们赔付的货物给我们,是我们给他们开发票还是他们给我们开发票?
企业发生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要看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该支出是否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第二个条件是,是否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贵公司承但母公司培训师的差旅费支出,满足其真实性、相关性及合理性原则,但还要有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但往往问题就出在扣除凭证上,这个扣除凭证并非这些培训师的差旅费的票据,而是母公司给子公司开具的培训费发票等培训的相关凭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再根据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39号公告中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所以,贵公司所承担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在贵公司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9年第87号公告规定,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