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文件规定支付补充保险要为“全体员工”缴纳,意图为避免企业仅为部分人购买补充保险。
根据财社[2002]18号文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 不符合以上条件,由企业自行向商业保险企业购买的医疗保险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补充医疗保险。
园林公司租赁绿植并负责养护,这是一项行为,对出租植物的养护是出租方的义务而不是服务。所以,上述业务属于租赁服务,贵公司应向园林公司取得租赁服务的发票。
根据总局2019年第8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根据总局2019年第3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入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该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贵公司货物被盗虽然最终已得到保险公司赔付,但赔付与被盗是两项业务,保险公司的赔付是以被盗损失为前提。发生被盗损失为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所以该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不得抵扣。
这个也属于对业务区分不清而造成的问题。对火灾损失进行实物赔付,应分解为货物损失与购买货物两项业务。第一、货物发生损失,如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则该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第二,赔付的货物,是拿货物对损失进行补偿,也相当于以货抵债。如取得对方开具有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该货物的进项也是允许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