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只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除税收滞纳金外的其他滞纳金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企业承担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处理:1、如果就读是企业的股东,那应当根据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如果就读的是企业的职工,那应当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咨询与培训是有本质区别的。咨询目的在于问题的解决。而培训的目的则在于知识的传递。从服务分类上咨询属于现代服务类,而培训属于生活服务类。从证据链上咨询服务不光要有发票还要有咨询的方案、咨询报告、咨询机构的资质等,培训服务要有培训的通知、参会签到资料、差旅费报销资料、培训场所与设备的使用资料等。如果取得的凭证与业务不相关联,则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EMBA的学费都不允许作为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如果是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如果企业有相关的资料加以证明学费支出并不是为了取得个人学位,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相关,该学费是允许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的。文件依据:财建[2006]317号、《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支付给董事的报酬不一定全属于劳务报酬。根据财税[1994]8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董事会成员,在贵公司只取得董事费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扣缴个税。如果董事会成员,在贵公司除了担任董事以外还有其他职务,则应区分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分别按规定扣缴个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电信服务的纳税人为提供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业务贵公司房屋的出租方并未提供电信服务,不得向贵公司开具电信服务的发票。出租方租赁办公用房而向承租方收取的网络费用应作为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并入租赁服务收入,应开具的租赁不动产服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