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2017年有一个促销方案,老业主每介绍一位新客户,成交后,按销售额的6%给予奖励。现在税务检查时,认为这奖励是佣金,超5%的部分不让我们扣除。我们则认为,这是市推广的费用不是佣金。市场推广费并没有比例限制,所以不应该做纳税调增。墨子老师,您认为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我们公司给付佣金均按业务合同签订金额的5%计算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有些业务实际的收款金额与合同签订的不符。请问我们佣金的扣除计算限额是按实际收入的金额还是合同签订的收入金额?
请问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我们企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呢?
请问我们支付给个人的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如果需要扣缴,那按什么税目计算呢?
财税[2009]29号文件中说代理人、代表人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作为佣金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那么代理、代表服务与中介服务有什么区别呢?
我们是一家外贸公司,我们经常会支付给一些帮我们提供货源信息个人佣金,但是这些个人没有什么资质证书,那我们支付的佣金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