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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货款取不到发票,法院判决书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恒企会计

来源:原创发表时间:2019-09-07 10:30:50浏览次数:830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907】

       问:我们公司今年与一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法院已判决,但支付的货款取不得发票。那我们是否可以以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公告[2018]28号)第九条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所以,自《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实施后,应当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不能作为扣除凭证。(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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