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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发表时间:2019-08-30 09:55:47浏览次数:883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20190830】
问: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员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部分员工的发放的工资是不是就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虽然与部分任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其为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那么发放的工资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准予扣除。(讲解 恒企会计 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