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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发表时间:2019-06-25 14:27:01浏览次数:2414
【恒企会计税法正能量】
问: 我们是一家租赁公司,请问这个月转入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呢?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恒企会计微视角》栏目特别鸣谢恒企教育益阳校区的支持!更多财务税法知识,请登陆恒企官网http://www.hengqiedu.cn(供稿 甘建霞 编辑 欧伟)